序号 |
项目名称 |
依 据 |
征收部门 |
征收对象及条件 |
标准 |
1 |
征地管理费 |
价费字(1992)597号文冀价经费字[2001]第32号省政府办字[2001]37号文 |
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|
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.5%—4%;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门按原标准的70%征收。 |
2 |
土地出让业务费 |
冀财综字(1993)1号文 |
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|
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%提取 |
3 |
耕地开垦费 |
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(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)(1994年9月24日) |
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|
按每平方米10元-15元标准收取 |
4 |
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|
财综字(1999)117号文、冀财综(1999)100号文 |
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市、县政府 |
按土地等别征收5-40元(具体见附件) |
5 |
土地闲置费 |
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国务院248号令(1998.7.20) |
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而又未开发的部门 |
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20%以下 |
6 |
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|
价费(1993)39号文 |
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建设用地单位 |
每份证8元 |
7 |
宅基证工本费 |
省政府212号令(1998年1月1日) |
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宅基地使用者 |
每份证5元 |
8 |
土地登记费 |
(1990)国土(冀)字93号文 |
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国有、集体土地使用者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|
1、土地使用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;个人按5-30元收取;单位根据性质不同按100-40000元收取;2、土地注册登记、发证;个人每证5元;单位10元;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的,每证20元。 |
9 |
土地管理费 |
冀价涉费字(1992)134号文 |
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临时用地、乡镇企业用地 |
参照征地管理费标准执行,价费字(1992)597号 |
10 |
利用土地档案费 |
冀档(1987)44号文 |
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|
证明费按10—400元收取;咨询费由市物价确定 |
11 |
土地出让金 |
财综字(1992年)172号文 |
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征收 |
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|
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交易总金额收取 |
| 12 |
土地使用金 |
冀政(1990)76号文 |
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征收 |
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|
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以下收取。 |
| 13 |
矿产资源补偿费 |
国务院150号令(1994年2月27日)、河北省政府110号令(1994年9月5日) |
省、市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|
矿业权人 |
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(0.5-4%)计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