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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税费及罚没收一览表

序号

项目名称
依 据
征收部门
征收对象及条件
标准
1
征地管理费 价费字(1992)597号文冀价经费字[2001]第32号省政府办字[2001]37号文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.5%—4%;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门按原标准的70%征收。
2
土地出让业务费 冀财综字(1993)1号文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%提取
3
耕地开垦费 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(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)(1994年9月24日)
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

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
按每平方米10元-15元标准收取
4
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
财综字(1999)117号文、冀财综(1999)100号文

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
市、县政府 按土地等别征收5-40元(具体见附件)
5
土地闲置费
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国务院248号令(1998.7.20)
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
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而又未开发的部门
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20%以下
6

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
价费(1993)39号文 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
建设用地单位

每份证8元
7
宅基证工本费
省政府212号令(1998年1月1日)

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

宅基地使用者
每份证5元
8
土地登记费 (1990)国土(冀)字93号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有、集体土地使用者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1、土地使用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;个人按5-30元收取;单位根据性质不同按100-40000元收取;2、土地注册登记、发证;个人每证5元;单位10元;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的,每证20元。
9
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字(1992)134号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
临时用地、乡镇企业用地
参照征地管理费标准执行,价费字(1992)597号
10
利用土地档案费 冀档(1987)44号文
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
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证明费按10—400元收取;咨询费由市物价确定
11

土地出让金

财综字(1992年)172号文
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征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交易总金额收取
12
土地使用金 冀政(1990)76号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征收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以下收取。
13
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150号令(1994年2月27日)、河北省政府110号令(1994年9月5日) 省、市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业权人 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(0.5-4%)计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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